法律问答

拿到巴彦县的民事裁定书

刑事辩护
2023-02-09 07:38: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必须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确定。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裁定书可以用于很多地方,在不同的地方用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是不同的,比如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原告为何撤回起诉,以及人民法院是否进行准许,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准许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准予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不准许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不准原告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当事人在收到民事裁定书之后,可以仔细查看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如果没有异议的,就按照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履行;有异议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申诉或者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民事裁定书不一定是立案。民事裁定书的适用范围比较大,不是只有立案可以用裁定书,其他的事项也可以用裁定书,法律明确规定裁定书适用于以下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因此人民法院是否立案,应当根据民事裁定书的内容进行确定,民事裁定书写明应当立案的,民事案件才算立案,写明不予立案的,说明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