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收取标准是多少

2023-02-09 11:34: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强制执行费用收取标准是多少
    1、强制执行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元交纳;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出现如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一、强制执行费用收取标准是多少
    1、强制执行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元交纳;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2、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出现如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强制执行的收费标准: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具体标准:
    1、没有执行数目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1000万元标准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4、符合民事诉讼执行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条件要求未参加记名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用。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
    (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