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程备案合同会对结算有用吗

招标投标
2023-02-09 17:38: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无用,备案合同仅办理手续用,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法律分析:工程备案合同对结算没有用,备案合同仅办理手续用,不应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双方签订并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事后仅为办理手续而签订的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应以前者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工程备案合同与实际施工合同不一致,需要以备案合同为准来进行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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