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结婚四年,孩子现在快四岁了,孩子由我一手带大,直到上幼儿园由我爸妈带,孩子他爸除了小时候奶粉钱给过后基本上就没给过生活费,现在想离婚,他爸把孩子带回他老家,就不带回来了,还要迁孩子户口回老家,到他爸户口不在老家,我说为了孩子好,户口留在我家,毕竟我家这边条件比较好,以后还可以分房,但他都不同意,还没离婚就教孩子说我这个当妈的不要他,他还有套婚前按揭房,工作也不稳定,现在我打算起诉离婚,要孩子的抚养权,机率大吗?

离婚
2019-05-04 19:54: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协议离婚所写的“协议”是有效的且受法律保护。
    2、“一方不要孩子,孩子归一方抚养”不等于孩子就不是另一方的,从法律上来说,父母离婚后,孩子仍然是双方的,归一方抚养,另一方也有探望小孩的权利。不要误认为归谁抚养孩子就属于谁的。
    3、“抚养”到成年后,孩子喜欢去看望亲生父、母是孩子的自由,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
  • 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 以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为例,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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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而现在《婚姻法》解释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