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咨询一下女职工在哺乳期,所在公司因效益不好,需减少岗位,如果该女职工由原设计师变为待岗,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妇幼权益
2019-05-05 14:16: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公司无权擅自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所以劳动者可以不同意,如果公司继续变更,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履行原劳动合同

    2、劳动可以以公司提供的劳动条件变更为由主动提出辞职,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国家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已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享受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的劳动,不得从事国家规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3)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可经医务部门证明,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 妇女在哺乳期内的权益涉及多方面,例如,在哺乳期内男方是不能提起离婚诉讼的,但女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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