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公司上班,公司商业活动,活动中使用的一些物品由员工出钱买,还有因迟到处罚100元,且是交现金,所有罚款都是现金??请问这样合理吗?

2019-05-05 15:56: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理处罚员工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合理处罚员工不可以罚款。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该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
    因此,企业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是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
  • 解决劳动纠纷
    一、工资赔偿的标准是以员工每月综合工资的标准计算的,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贵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从该员工入职满一个月起,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可按公司每月的支付其工资的标准,进行差额补偿;
    2、公司辞退员工,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带通知金,此项按员工离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支付(满勤计算);
    3、根据该员工于公司工作的期限,贵公司还应给予员工辞退补偿,工作满半年不足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未满半年支付半个月,此项同样按员工离职时最后一个月工资支付(满勤计算);
    二、公司需书面通知辞退,做好通知备忘录,将上述公司的赔偿详细列明。并限定员工于公司要求的期限内交接工作,逾期员工既未提出仲裁,又未办理交接,可视员工自动离职,放弃相关权利(代通知金和辞退补偿部分),同时公司可追究员工离职未做交接的相关责任。
  • 如果员工对单位造成了损失,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职工赔偿,但是这个不是罚款;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单位不能对职工进行罚款。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只能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设定、执行罚款。
  • 劳动者私拿公司物品被开除没有补偿。

    劳动者私拿公司物品占为己有,涉嫌盗窃公司财物,有证据证明的,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被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项规定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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