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下律师,本人有祖山林地,属于无纠纷林地,征地部门,未经本人同意强行征地,没通知本人情况下偷偷挖山,导致土地破坏树木破坏,是否可以去土地局告征地部门,后来我去反应征地部门谈赔偿树问题,征地部门只说按没破坏时评估林木赔偿,本地征收林地,赔偿一亩林(地)8千多,林木不清楚怎么算,有没林地安置补助费,怎么算,等于只赔偿地和木的钱,赔偿多少都他们说的算我对法律不了解不知道该如何维权,请律师能否告

土地纠纷
2019-05-06 12:58: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 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补偿直接给农民等做出明确规定。国土部把这一系列新措施,形容为农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
      国土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更加强调的是对农民利益的切实保护。
    首先,征地之前,有关征地的重要信息必须由政府告知农民,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述权将会得到充分的尊重。
      在征地之前有一个告知的、确认的和听证的程序。“告知就是告诉你这块地我将来用于征了干什么,在什么位置,有多大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还有社保的情况,都应该让被征地的人知道的。
    通知明确地强调征地告知要落实到村主和农户,不能落下一户。”
      农民对征地存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政府不能强行征地。“对于群众有意见的、有疑义的、要申请听证的,事先沟通资源管理部门,就应该组织听证。
    对于农民起诉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给予解决。不同意的是肯定不能实施征地。”
      如果农民朋友的合法权益因征地受到侵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国土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拨打国土部的法律热线12336。
  • 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
    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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