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老人死后宅基地由继承人改为良田,继承人有 种植权和使用权吗?退宅还耕也没有跟政府要任何补偿,由于该宅基地在良田中间。

2019-05-06 13:35: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的相关解答如下。
    1、宅基地房屋可被继承,相应宅基地使用权随之继承《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可被继承。“合法财产”的范围在该条及《民法通则》第75条做了列举,包括公民的房屋、林木、生产资料等。公民的房屋不仅包括城市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包括农村宅基地的房屋,《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后者没有做例外规定。从遗产范围来看,主要是被继承人享有所有权的物,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可否纳入遗产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由于我国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或者进行乡镇企业建设需采组织形式,自然人不能称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主体,所以,不会发生仅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无房屋的继承问题。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只要未分户,即便户主死亡也不会发生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继承问题;但倘若已经分户,在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和建造住房前该户消亡的,或者该户消亡后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的,是否仅就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继承,就称为一个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与否,与其权利性质密切相关。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具有浓厚的社会保障性质申请人无偿取得,法律确保“一户一宅”,申请人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对村民身份具有强烈的依附性,这种依附性阻断了它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转让的链条,不管是通过继承、遗赠,还是采取出售、赠与等方式。在法律条文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缺乏依据,因而不具有合法性。若宅基地上尚无房屋,或曾有房屋但房屋坍塌、灭失、被拆除,宅基地依附的房屋遗产不复存在,则宅基地使用权回归集体经济组织,而不能被继承。但在现实的农村中,传统继承观念仍起着主导作用,认为祖上的房屋及用地都属于继承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多采取默许态度,除非继承人放弃主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
    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  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
    农民去世后,这些收益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能力。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一般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
    家庭个别成员死亡,并不妨碍农户其他成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同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  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
    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村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权属是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买卖和转让。
    宅基地不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发生继承问题。然而房屋等不动产是建筑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属于居民自己所有的,因此遵循“房地不分离”的原则,凡是房屋产权合法继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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