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要去律师事务所面试了,您能告诉我律师事务所会计和其他行业的会计有什么不同吗?不同的地方在哪里?要不要交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只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一般是怎样缴纳的呢?

2018-08-06 22:37: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有扩张的要求,此时应该慎重考虑设立机构的形式,对设立机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分支机构初期经营盈亏情况,是否需要与总部合并纳税。
    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就是主要以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
    在分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它不是法人,其实现的盈亏要跟总公司合并纳税,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分别纳税,只需按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对公司分配。在这一规定下,企业在设立营业机构时应该考虑是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如果企业预计该机构在成立之初会产生亏损,则将其设立为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如此,企业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减轻税负。
      二是分支机构税率的区域优势及税收待遇情况。
    如2008年实施的新税法实行“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除了西部地区的优惠仍将存在,将会取消大部分区域税率优惠,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基本上不用考虑区域带来的优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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