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一名4s店的销售顾问,今年年底我店将被别的集团收购,还有90台车待售,由于大家情绪不高,销量下降,公司在12月15号决定实行末尾淘汰制度,但是不是按照卖车数量,而是按照卖的车型积分计算(也就是说卖10辆也许比其他人卖3辆车积分还少),想问一下,如果末位淘汰开除是否合理?如果说末位淘汰,公司要求干前台职务,是否合理?公司卖给别的集团,对于我们来说合同没到期,是不是应该赔偿?麻烦您了,谢谢您。

2018-08-06 22:38: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需要赔偿,得分两种情况来看: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显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 如果公司被收购,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与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愿意留在收购后的公司继续工作,原公司的工龄转入新公司,该接收问题由原公司与收购后的公司进行商谈,如新公司拒绝转入,原公司仍然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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