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已经离婚了,当时是协议离婚,一儿一女,大的儿子,小的女儿,儿子跟男方,女儿跟我,大的4岁多了。小的一岁多。在离婚之前,两个小孩都是我一手在带,我独自抚养,从小到大他爸,他爷爷奶奶没有带过。儿子也从来不跟他爸,我们因感情不合性格不合,长期分居两地,甚至一年多,都是我自己带两个孩子,在决定离婚之前一个月才把儿子送过去他爷爷奶奶那里,然后我们协议好回去办离婚手续,现在是离婚后刚满一个月,儿子一直想找妈妈,要跟妈妈在一起,去见过一次,儿子不肯让我走,他奶奶不肯他跟我呆太久,于是儿子一直哭,闹。我也舍不得儿子,现在想把儿子的抚养权要回来,我应该怎么做?我能要得回来抚养权吗?帮帮我。我们母子三人分不开,兄妹两个也一直很友好,我们母子三人相依为命了几年。

离婚
2019-05-07 09:31: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儿子抚养权怎么判
    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
    (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可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一般来讲,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但是也不代表你就没有机会取得孩子抚养权,在下列情况中,法院还是会考虑将孩子抚养权判给男方,   第一, 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 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 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