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8年4月1日正式从公司离职,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2018年7月27日收到原单位同事微信通知竞业限制协议终止(条约明确写明终止协议是收到书面通知书次日起生效),于是我7月27日就要求公司将书面通知书邮寄给我,但是一直没有收到文件,多次询问未果,公司一直采取不搭理、不回复形式。8月初也一直询问是否有寄给我,直到8月8上午才收到公司8月7日寄出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通知书,但是快递封面写的是协议终止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条款。公司是否应该将7月份的竟业协议补偿金补发给我?谢谢

2019-05-07 12:46: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者本人不来领取的,是不能因此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劳动者本人不来领取的,是不能因此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本人不来领取补偿金的,不能以此为借口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可以不遵守该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者本人不来领取补偿,而不是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是不能因此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
  •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 1、竞业限制协议是在离职后有义务遵守的,但如果单位没有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话,劳动者没有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
    2、保密协议,不管签不签订,都不得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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