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立案追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情形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