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1986年经全县统一招工考试,经县劳动部门批准被(国企)单位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劳动部门及单位签订10年劳动合同;至2000年劳动部门及单位与我续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8-07 08:47: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此要求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按“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字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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