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分居两年了,起诉离婚拿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已经离婚两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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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一方不愿离婚,可以有主张离婚一方到法院起诉解决。 只要有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在法院调解无效前提,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法院第一次没有判决准予离婚,在没有新的离婚理由前提,原告需要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离婚。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
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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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一般会判处离婚,前提是可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实践中,以下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分居:
(一)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二)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三)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五)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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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 在实践中,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便不能适用认定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有哪些呢?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分居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夫妻分居的书面协议,若是口头协议的,就必须取得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或者证人证言。双方的亲朋好友都可以出具证言来作证,当然,证言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需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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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当事人要清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只能作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一个依据。但是,这个时间需要法院的确认。
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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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