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交通事故,我全责,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的赔偿结果我给人修车。可对方以她的车辆没有脱保为由非要去异地修车,这中间产生的路途费用包括住宿费保险公司以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关系拒赔,所以无责方就跟我索要钱。我没给,请问她去异地修车的理由如果合理,那当中产生的费用那些应该我付?人没伤

2019-05-09 10:30: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车辆发生事故,只要有这些原因,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的,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中地震引起的车辆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会赔偿。
    驾驶员未按规定进行年检、车辆未通过年检=不赔,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未及时年检,没有有效的行驶证,按车损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车辆维修期间发生事故=不赔,在维修期间发生事故,如维修工人驾驶你的车辆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也是不会赔的。
    报案不及时=不赔,车辆丢失了,必须马上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且报案。如果48小时内未报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出事了先联系保险公司,这点大家一定要牢记,事故导致车内的物品损坏=不赔。
    撞人后产生的精神损失费/诉讼/仲裁费用=不赔,撞了人不是不赔钱,一旦发生了撞人的事故,在责任限额内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会负责理赔的,但是对方如果和你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话,保险公司是不会负责理赔这部分费用的。
  • 交通事故不是完全由保险公司赔偿。司机全责该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
    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为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与标准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 交强险需要赔偿 商业险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
    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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