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能解雇合同期满的怀孕女工吗?
根据《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辞退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根据《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子证》增加35天,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天。
综上,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雇合同期限届满的怀孕女工的,如用人单位欲与怀孕女工解除
劳动关系,必须于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解除。
如当事人因
劳动纠纷涉诉,可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