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前公司开发的软件代码(最终产品原公司是申请了专利的,我是第一发明人),后发现软件代码被原公司时我的下属Copy至他自己成立的新公司开发的机器视觉系统中使用。下属自己公司的产品我是看到过的。如果我要维护我自己的著作权,该如何着手?胜算?备注:a.??原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但是不愿意卷入诉讼,也不愿意授权我进行诉讼;b.??我目前开发了第二代机器视觉产品,已经与原下属的公司形成了直接竞争关系。

著作权
2019-05-09 19:49: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软件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之一,适用《著作权法》中保护期限为50年的规定。另外,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
    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依《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种:
    (1)软件著作权人身权。主要有: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2)软件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专有使用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许可使用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三,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 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的程序:   
    1、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以后(1991年5月24日)发表的。   
    2、软件著作权人申请登记时,应先到省版权局购买规定填写的各种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   
    3、按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原件鉴别材料。   
    4、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5、初审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人的全部表格材料之日起计算。   
    6、初审是著作权方面的审查,而不是软件登记的实质审核。   需按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软件著作权申请各栏填写和提交其他申请文件的要求:   
    (一)申请者栏:   
    1、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   
    2、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3、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二)代理者栏:   
    1、个人代理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委托代理授权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三)软件名称栏:填写变更或补充前申请原著作权登记时的软件全称。   
    (四)登记号栏:填写变更或补充前由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号。提交登记证书或复印件。   
    (五)变更补充事项:   填写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并提交相应材料。变更或补充的事项一般只限于软件名称。涉及著作权归属事项的变化需办理其他申请。   
    (六)申请人保证声明栏:   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 由单位加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 专利授权是取得专利后授权别人实施的行为。
    专利授权行为的公示力所谓专利授权行为,是指国家专利审查部门依有专利申请权的民事主体之请求,按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认其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可专利性的条件,依法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开告示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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