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行为有下列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2、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3、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