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5日早上4:40分左右,我母亲骑电动三轮车载着父亲到菜市场卖菜,马上进入市场时与一辆厢货相撞,母亲当场死亡,父亲重伤。车祸发生道路方向为东西方向,母亲西走、对方东行,道路没有中心线。因市场在道路南侧,马上就进入市场,所以母亲的位置逆行。对方车速64.5,限速40,并且当时驾驶员驾驶证被暂扣,事发后为逃避责任经车主授意让同行司机顶替。交警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合理吗?请各位律师帮忙给出合理建议。谢谢??
-
你好,
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
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
诉讼时效为一年。
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
同等责任保险公司赔付:
一般涉及到第三者损失的赔偿,都是先通过交强险来理赔。交强险不论责任大小分为两种:单方全责、双方有责。单方全责:全责方承担无责方损失,人伤
1.1万,财产2000元,死亡残疾11万,无责赔付由全责代赔;
双方有责(主次、同等):该赔付项目不论责任大小,只要有责任,就构成交强险赔付责任,人伤
1.1万,财产2000元,死亡残疾11万。
-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社会道德上,个体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责任意识,是“想干事”; 责任能力,是“能干事”; 责任行为,是“真干事”; 责任制度,是“可干事”; 责任成果,是“干成事”。
责任心就是关心别人,关心整个社会。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