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一下,我开车从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对方是从东向西行驶的车辆,没有交通岗的十字路口,我前方有事故,有点堵车,他看事故车,没注意到我撞在我右后轮方向请问一下责任划分谢谢

2019-05-10 10:54: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十种十字路口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1、没有信号灯,没有交警指挥,相向行驶,左转弯的A车与直行的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

    2、没有信号灯,没有交警指挥,相向行驶,右转弯A车与左转弯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

    3、绿灯亮时,左转弯A车与直行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

    4、红灯亮时,右转弯A车与直行的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
    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

    5、A车正在左转弯, B车超越时与之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车。

    6、A车在人行横道掉头, 与直行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
    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

    7、交警正在指挥B车通行,A车与之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8、A车已经转向,但B车依然撞上其装载的超长物品,谁全责?

    A车负全责。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

    9、A车发现开错车道了,到路口借道,与B车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
    违反导向标志指示行驶。

    10、绿灯亮时,A车发现前方B车开的很慢,于是在路口超车,结果发生事故,谁全责?

    A车负全责。行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
  • 车辆所有人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方式有以下几种:
    1、一方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2、一方主要责任,另一方次要责任;
    3、双方同等责任这三种方式,但是责任的具体份额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对
    1、3没有什么争议有争议的就是第二种方式,主次责任的划分,划分的方式有主要责任承担占事故的90%,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10%;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80%次要的承担事故的20%;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70%,次要责任承担事故的30%。《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得出结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第三责任险保险限额的部分,在河南省处理交通事故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
    (一)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一概而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就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承担事故责任。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中,分为了三种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根据认定所要承担的责任不同,机动车一方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是不同的。
  • 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一)对于当事方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对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即: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依据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四)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五)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法院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的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 撞,责任,划分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
    ①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②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③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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