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年的4至6月间,我被何某诈骗惨了,短短46天里,何某诈骗了我们330万元人民币。我们于11月上旬向派出所两次报案、向公安分局也报过案,请求公安机关将骗子何某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他们直接不予受理,不立案理由是:1、何某姓名是真的,2、出具的是借条不属于诈骗。 无奈之下,我们只好向市委书记信箱写信投诉,市公安局的答复是“ 经调查:2013年11月15日10时10分,你到分局派出所报案反映:自2013年4月起,被同学何某分六次骗走300余万元。通过对你的询问和初步了解,你同学何某每一次在你处借款均有借条,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诈骗。”    难道有借条其行为就不构成诈骗吗?请看何某的行为:虚构搞房地产开发商的身份,谎称北川灾后重建政府还欠他工程款1000多万元,某休闲山庄他和林某投资500多万元,他有一半的股份,而且现在手上有“还建房工程、商品房开发工程、安置房工程”等几个工程在做,每次借钱都是以工程资金暂时紧张需周转一下,在短短46天里,以类似理由向我借款330万元,我们基于同学关系,我相信了他的说法,就把我丈夫辛苦赚来的血汗钱借给了他,在他承诺的还款日期到来时,他的电话也打不通了,人也失踪了,我们急忙去查询,发现他所说的工程全不是他的,都是他虚构的,而且在借我钱之前,他与他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所有财产全部分在他妻子名下,他分文财产都没有!这样的行为还不构成诈骗?!       为什么我去报案却立不了案?

刑事辩护
2018-08-07 13:22: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 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分的,要确定好到底是诈骗还是民间借贷纠纷。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是公私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以,财产二次抵押借贷属于合同诈骗的行为。现在应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会进行上网追逃。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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