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8年前,家父在老家承包一个砖厂,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为了避免债主上门强行拉货,遂邀请一个朋友来帮忙,作为名义上的股东(此人其下用l代替)。l是国家公务人员,带来部分资金作为流动资金(此部分资金当时双方有商定是不承担商业风险),而家父交给他当时砖厂价值九万元的砖。l平时的工作是名义上的股东和兼职做财务工作(帐目由l来管理,但每一笔钱的收入支出都要家父来签字)。在此期间,家父每月付给l工资和他带来的流动资金的利息。到了年底,要算帐的时候,l拒绝。年后,再找他算帐,l抵赖不算,说是亏本了,并提出如果要算清,要家父拿出几万,这时候家父才意识到l想把账本上的钱都占为己有,可为时已晚,因为当时账本在l的手里,加上家里的一些事情,家父没能告他。(由于这些事情,使得我们家当时经济困难,一家人都只能离开家乡外出打工还债。)去年家父回乡,到公安局告状,后来公安将账本从l处拿回来,查阅帐目发现其中涂改了三十几处,并且发现当时并非亏本,而是还有盈余几万元,但这些钱都被l侵占了。
本想此事已对我家父有利,但可能l做了一些关系,公安局后来不立案调查了,原因说是家父当时和他发生纠纷时,砖厂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所以不属于刑事范围,而属于民事范围。(我想咨询,是否民事与刑事有这个区别?)后来再报检察院也不予立案,原因不明。(我怀疑也是被他走了很多关系)。由于家父这些年经常不在老家,所以本来是占据主动地位的案件却处于被动状态,现在还是僵持着。我想麻烦咨询一下,这样的案件,我们要怎样去操作,从哪个地方做突破口,去哪里申诉更有胜算?另外家父不是很希望去法院申诉,因为担心法院花的时间太长,家父年纪也大了,希望这件事情速战速决,希望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其侵占我家的二十多万归还。如果实在不行,要从法院申诉,如何操作胜算更大,因为那可能是最后一个申诉渠道了。万分感谢提供一个操作思路!祝健康!

2018-08-07 13:26: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并列,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所谓立案监督,就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的,对刑事案件立案实行诉讼监督的法律监督方式。  通过立案监督,可以保障法律能够得到及时、统
    一、正确实施,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从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可以向当地检察院控告,由检察机关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再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依法监督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处理。
  • 您好,
    一、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
    二、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怎么算?犯罪的起点数额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
    1、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
    2、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 一般对公安移送的案件会在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公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案件要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