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破产案件终结执行后能不能申请列入失信名单?

2019-05-11 13:23:4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意见》)。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
    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

  • 1.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  
    2.根据破产法的直接规定或条文本意,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有:  
    (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第94条);  
    (2)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第98条);  
    (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第108条);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第43条);  
    (5)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第120条第1款);  
    (6)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第120条第2款)。  
    3.破产程序终结的种类。  以上六种事由中,前三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前,第四种可以发生在破产程序期间的任何时候,最后两种发生于破产宣告后。其中,依前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除和解协议规定企业自愿解散的外,债务人的法律人格不消灭,因而无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依后三种事由终结破产程序的,债务人的法律人格消灭,因而必须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所以,破产程序终结可以分为两类:维持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和消灭债务人法律人格的程序终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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