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三个朋友一起租了一整套房子,然后现在有一个人走了,但是房租还没到期,才住两个月,我们交的是三个月房租,签合同是半年的,现在房东把房子交给代理公司,走的那个人的那间房子又租给别人了,这算不算违约,应该可以要求房东赔偿违约金

2019-05-11 15:12: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中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但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合同中没有就违约金进行约定,那么违约金就是违约方造成损失的数额。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你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了。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以上是合同违约如何赔偿的回答,请采纳。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  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不同。违约金是约定的,因此,无约定不能适用违约金条款。损害赔偿是法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只要违约行为造成实际损失,受损害方就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2)性质不同。违约金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此时,合同还没有履行,不涉及对方是否违约问题。因此,违约金具有事先确定赔偿数额的性质。损害赔偿金是在违约行为导致实际损失发生后确定的,具有事后补偿损失的性质。  
    (3)数额不同。违约金数额可以法定也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由于是违约行为发生之前确定的,与违约行为发生后产生的实际损失会有出入,因此,有关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实际损失的情况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损害赔偿金是在违约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发生后确定的,应当能够与实际损失数额相当。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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