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半月板撕裂,韧带损伤,不做手术,可定十级伤残?

人身损害赔偿
2023-03-24 23:06: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半月板损伤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工伤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金额需要结合伤残等级、工资收入、住院情况等确定。
    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十级伤残认定标准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全身瘢痕面积30%者;
    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1、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法律依据:《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十级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全身瘢痕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
    0. 8 ;双眼矫正视力≤
    0. 8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晶状体部分脱位;眶内异物未取出者;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外伤性瞳孔放大,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铬鼻病(无症状者);嗅觉丧失;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鼻中隔穿孔;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开胸探查术后;肝外伤保守治疗后;胰损伤保守治疗后;脾损伤保守治疗后;肾损伤保守治疗后;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卵巢修补术后;输卵管修补术后;乳腺修补术后;免疫功能轻度减退;慢性轻度磷中毒;工业性氟病I期;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减压性骨坏死I期;一度牙酸蚀病;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 十级伤残如下:
    1、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2、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3、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4、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伤残鉴定程序怎么办理
    伤残鉴定程序的办理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