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转让别人的商店,不签合同能退还转让费吗?

合同违约纠纷
2023-04-01 19:56: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没签合同的转让费可以要求退回。并且如果因当事人一方要求退回转让费,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就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向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转让店铺没有合同钱能退还。购房者已交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还没有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已向卖方支付了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没有说明所交款项的性质,也没有任何约定,这种情况购房者都可直接向卖方或其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项。
    如果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最终没有签订合同,所交款项予以没收,定金一律不退。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双方没签合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回转让费。如果因当事人一方要求退回转让费,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就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向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