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16年12月以高于小区同户型同楼层位置价格近200w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是现房,该户型高于本楼盘同位置同户型房屋总价近200万,合同约定2017年1月28日交房,之后开发商由于银行按揭未放款为由,至今2017年7月6日仍然没有交房,此后2017年3月开发商再次开出期房比我当时购买的价格低了每平方近3000元,约定2017年7月1日交房,目前该价格低的期房已经开始陆续交房,而我购买的高价现房仍然被开发商以银行未放款为由不予交房,请问我可以追讨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吗?可以要求开发商确定告知银行准确的放款时间及交房时间吗?

2019-05-14 10:21: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一般开发商延迟交房的违约金,按每日2%—5%计算,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违约金的额度,这个是一般性的操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比例,国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不过,尽管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但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以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 通常购房合同中有约定开发商交房日期,逾期未能交房开发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先查看合同相关条款,若有规定,则按照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进行赔付。如果没有,则可按照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赔偿金额。
  • 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是怎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相关内容: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认购书已经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即使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交付房屋的赔偿责任,但因出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实际违约,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出卖方也应当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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