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出院清单打失了,重新到医院复印盖章后,保险理赔时行吗?

保险赔偿
2019-05-15 08:35:5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车祸保险赔偿费用的计算: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 《交通事故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十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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