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8年01月,甲行驶的货车在左转时与超速酗酒的司机乙驾驶的汽车相撞,当事人有货车司机甲、汽车司机乙(酗酒)、汽车乘客丙,警方界定司机甲、司机乙各承担此次事故的50%,丙受伤并被认定为十级伤残。丙现要求司机甲司机乙向其赔付的款项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护理费、营养费、司法鉴定费。问题1: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九条规定:护理费,当事人所需护理依赖程度确定,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其护理费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的比例计算。想请问一下,“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怎么界定呢,十级伤残应该属于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50%计算吧?问题2:丙要求精神损失费赔付3000元,这个金额应该是最高限额吧,怎样商谈才能尽可能少付该项呢?问题3:丙明知乙酗酒还选择乘坐是否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呢,这个责任会体现在偿付金额上吗?感谢回复。

2019-05-15 14:03: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与误工费是一个性质的赔偿,只能主张一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营养费的标准如下: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如果都是机动车,双方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互赔,不足部分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主次责任按7:3分担。
    如果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先由机动车在交强险额度内全额赔偿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失,不足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非机动车和行人少承担10%,就是如果行人主责,按6:4分担,如果行人次责,按2:8分担。
    如果双方都是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直接按7:3分担即可
  • 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治疗后构成致残的,还可以同时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同时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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