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拘留时间是否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拘留
2023-04-16 08:22: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侦查羁押期限的起算是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的,未经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从逮捕执行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拘留的羁押期限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最长为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可延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