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于2006年进入一家外企工作已1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最近接到通知,我所从事的岗位要迁往外地,而我由于家庭原因不能去外地工作,因此公司要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的补偿款如何计算,是否可以要求2n的补偿,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8-08 13:14: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5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 出现下列情况的单位可以不补偿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除此以外,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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