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今年17岁去年在学校被78个孩子围攻,导致下嘴唇贯穿伤里外缝合18到21针,请问我应该如何向其它孩子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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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所以,从法律推理来说,首先推定学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没有责任。
换句话说,不管学校是不是真有责任,只要其不能“证明”其无责任,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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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明确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了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生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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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