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跟别人合伙开餐饮店,以我的身份证办理的营业执照属于个体户,其中我是大股东。因为经营问题,店面转让中,目前遇到以下问题 1.转让金额,其他人与我未达成一致?我是否有最终决定权。 2.如果资不抵债,我作为负责人,需承担什么后果,负何种法律责任?目前外债4万左右。

2019-05-17 17:22: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注册公司的流程:
    1、工商局核名称(一般3个工作日,重名的话时间不确定)
    2、银行开设临时存款结算帐户办理入资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一般5个工作日)
    3、到工商局约号办理营业执照(7-10个工作日)
    4、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3-5个工作日)
    5、然后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3个工作日)
    6、最后到银行开立基本户,人行批下来要最少5个工作日。注册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
    1、准备好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地址不需要租赁合同,但地址一定要真实有效;
    2、拟定3个以上公司名称,到时候需要查询是否和其他企业重名;
    3、落实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出资比例;
    4、拟定公司经营范围;
    5、选举好法人代表及监事职务并提供身份证上的信息(两个职务不能是同一个人兼任);
    6、股东要办银行U盾(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平安银行,中信银行都可以,其他银行暂时不能用)。详细可随时咨询我,回答者即联系方式,我们是注册代理公司的。
  •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一经确定,即应接管合伙企业及其全部财产,同时全面清理和核查企业的财产及其债权债务,并在查实的基础上,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情断是清理债权债务的重要依据,必须如实编制。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合伙企业解散前已经订立的墓前尚未履行的有关合同事项,清理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结算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事宜等。清算人在处理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时,应遵循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合法;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企业职工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迅速了结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尽可能减少损失等原则。
      
    3.解散时,清算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纳税事项进行清理,发现右欠缴税款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国家税务机关逐项查实,并依法将所欠税款缴齐。
      
    4.清算人接管合伙企业后,应着手清理其债权、债务,包括按合同约定产生和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合伙企业对某一特定的当事人既享有债权又负有债务的,其债权与债务可以按规定相互抵消。在上述基础上,以企业现有财产抵偿债务,不足部分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在将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支付职工工资等相关费用、缴纳税款和偿还其他债务后的剩余部分,按规定或事后确定的比例在全体合伙人中进行分配。
      
    6.清算人有权就设计合伙企业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代表企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清算人在职权范围内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企业承担,费用从清算费用中开支。
  • 合伙人违约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三条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的色彩。
    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是合伙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对合伙人人选更加重视。
    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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