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被收购,收购方只要公司不要员工,3年劳动合同,应获得怎样的赔偿?

公司并购
2019-05-18 17:37: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被收购,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如果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公司被收购,原来的劳动合同应该继续履行,如果不履行,公司就得支付给该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原劳动合同不继续履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算一个月,不满6个月的算半个月,计算基数为按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的劳动合同连续计算,员工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的劳动合同在单位连续计算,同时应在公司的劳动合同中表明原公司的工作年限,公司要承认。
    若公司被收购后,解除劳动关系的,此时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 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被收购,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劳动者没有理由要求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以收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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