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的房门被盗,货全部被拉走,我报案派出所不给立案,说是民事纠纷,拉走我的货人是鹤岗一中承包人2008年她承包人鹤岗一中食堂,她和一中签合同中不允许分包转包,还不允许在食堂开设超市,合同写的明白,她私下把食堂分包给38家,导致学校和她终止了合同,在2012年4月16日学校不让学生去食堂,我们和学校也终止了合同2012年4月22日学校下发终止合同通知,我的货在鹤岗一中我和一 中有3年半是事实合同我找校长,校长允许我在一中食堂,这时承包人去食堂把我的房门撬开货全部给拉走,人就找不到公安局不给立案法院说人找不到不管我的货至今要不回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