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7月,一对a籍男女朋友在b打工时,东拼西凑筹备了八万元钱,在当地小店收购了一些真品香烟,然后贩卖到c,结果被a烟草部门查获,该两人总共贩卖香烟才三次,累计金额23万元,共获利3600元钱,除去来回的路费外,3000元利润都不到。结果被a地方法院以犯罪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分别被a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另每人处罚金15000元。还没收了8万多元的香烟。还有一朋友,因同行至c一次,也被a地方法院以共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朋友曾经因绍兴烟草局不作为,到烟草局举报过绍兴烟草系统某个领导,使该领导受到他们内部的处分。)

刑事辩护
2018-08-08 20:47: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共同犯罪就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你好,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分界线为5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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