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外甥女20岁上大一,因电脑在宿舍被人弄坏且无人承认,心里不平,于上个月一个晚上将宿舍另一人电脑屏幕搞坏,另三台电脑放到走廊外消防栓内,第二天一早学校及派出所调查时没有主动自首,刑警队来后将其带走直接送交看守所,并已批捕,现律师看到案卷后跟我们说口供没有上述出于报复心理等内容,只是承认了盗窃,并数额达到11000多,请问这算盗窃未遂吗?她是初犯且是在校生,会怎样量刑?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在她入狱后刑警队一个人曾作为当地晚报的通讯员就此事发表了一篇文章,内容却跟我说的一样是出于报复心理,是赌气这么做的,但是为什么口供却没有任何这方面内容?另外我们曾请校方和受害人写过两份证明材料交到刑警队,但在案卷里竟也无影无踪,现在我们只能等开庭了,但所有的东西对她都不利,我们能做什么呀?她只是个单纯的小女孩,人生才刚刚开始,难道真的这样毁了她的一生吗?

刑事辩护
2018-08-08 20:49: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盗窃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但不是所谓的全权代理,因为律师作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工作是在授权范围内的,而且刑事案件的律师受到法定限制,如不能代表犯罪嫌疑人出庭。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盗窃未遂是盗窃罪中的未遂犯,按盗窃罪处罚,可以减轻处罚。盗窃罪量刑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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