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是怎么样的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5-15 05:42: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高度危险物包括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这些高度危险物的占有或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情况下可以免责,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高空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 民法典高度危险活动致害需要承担责任。在坚持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仅有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两种情形的基础上,同时限定只有被侵权人具有重大过失可以作为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的减责事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