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山海关xx医院做了手术,给我的镇痛棒里有黑色的长条。这种药汁已经输给我身体三分之二了。医院向我解释说,它已经消毒了,对我的身体没有伤害。发生了20多天。我该怎么办?

海关商检
2023-05-15 08:16: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手术造成医疗损害的,如果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先与医疗机构协商,医疗机构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权。
  • 医疗事故维权。具体如下:
    1、当发生医疗事故以后,第一时间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确定医疗事故造成伤害情况后,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处理;
    3、无法与医疗机构协商处理的。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处理;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来进行维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诉讼。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