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全部股权, 新的章程中出资期限该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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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1、股份转让场所法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转让方式法定。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
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3、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能取得自己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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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但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
从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
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
新《公司法》第72条第四款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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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在章程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71条规定转让股权。但是章程可以规定另外的约束条件,例如:可以约定转让股权必须全体股东同意才可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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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中小企业喜欢给员工一部分股权,以实现“金手铐”的功能。中小企业要想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会出现以下几个难点:
首先,股价不好确定。
因为非上市不能上市流通,这样就难以计算得出一个公允的股票价值,在定价时主观因素影响严重。
其次,股票缺乏流动性,收益不能及时体现。
中小企业股票难以自由流通,变现能力极差,一般只能在离职时才能变现。
再次,财务不够透明,员工缺乏信心。
中小企业一般不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公司的财务资料缺乏公信力,如年度销售额、利润额、负债额等,都难以令员工尽信。
第四,员工的股东难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一般来说,即使是小股东,员工的
股东权益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际上,企业一把手的权威太盛了,小股东的说话权利往往被剥夺。
长此以往,没有任何的小股东还会有兴趣在公司大事上说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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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