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个化工公司上班,实习期6个月,还有一个多月就要转正了,现在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公司却要劝退我,因为我是做检测的,所以我跟部门领导商量不参加轮岗跟晚加班,加班是那种轮流加班的,每周一次,是可以换调休的,他现在却以我不能服从部门安排及否认我工作能力为由要我辞职,我该怎么办?

2019-05-21 06:14: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加班给调休不付加班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要看工资的构成,如果工资在书面合同中有约定的,单位不得违反合同,如果没有约定,或只约定工资的构成,提成具体数额根据公司的情况变动的话,就比较难以维权。如果没有约定,或之前一直按照固定数额发的工资,现在变更,也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原来的金额发放。
    第二,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节假日的加班只能付加班费,非节假日的话调休是可以的。
  • 你好,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包括在试用期内,也不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工作期间怀孕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就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排除在裁员外,否则,用人单位的做法就是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既可以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哺乳期满一年时止;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支付赔偿金。
  • 员工通用人单位自主解除劳动合同的,这5种情况具有经济补偿: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在发生上述情况的时候,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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