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商家找别人刷单增加销量是网络不正当竞争吗?

不正当竞争
2023-05-18 18:54: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该办法也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依据:违法“刷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虚假宣传论,可处以一万到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存在其中一种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法律分析:刷销量属于以虚构交易等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 法律分析:刷单违反反不当竞争法。刷单是店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提升网店的销量和排名,从而吸引更多顾客光临的作弊行为。一旦发现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