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责条款有以下特点: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组成部分;
2.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依约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
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条款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
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