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证据收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同居地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2、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
4、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来往书信、聊天记录等)。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