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应注意什么?

房屋买卖
2023-05-22 14:52: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买方在买卖合同中应注意以下内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质量要求方面;产品的包装标准;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检验标准、时间、方法;结算方式;违约责任方面;解决争议的方法。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是为合同适格主体;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卖方具有房屋权属及出卖资质;
    4、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等;
    5、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 产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
    2、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或者效力有争议;
    3、一方当事人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