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拆迁安置房与动迁安置房有何不同?

房屋买卖
2023-05-23 01: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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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 拆迁安置房和房改房有以下不同:拆迁安置房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房改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拆迁安置房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房改房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拆迁安置房一般低于市场定价,房改房一般根据市场定价;拆迁安置房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房改房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或者在进行对公共设施的项目建设时,对被拆迁当事人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房具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重大市政工程,或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而为居民搬迁建设的配套商品房。
    二是拆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为安置对象安置或购买的,与市场价比较而言的中低价位的商品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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