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苏州的住房公积金能否提取,能否提出

社会保险
2023-05-23 05:03: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等情形。法律依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等情形可以提取。法律依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七)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和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八)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满两年的;
    (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