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办理变更备案登记,需要的材料为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
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