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包括以下权利:
1、改名权,即姓名变更权,指
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使用权,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
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